(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俊颖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颖,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231号原告李俊颖,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幼鹏,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向勇,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李俊颖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远军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艳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