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学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招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学庆,胡招华,谢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226-1号申请执行人申学庆。被执行人胡招华。被执行人谢琼。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学庆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招华、谢琼的存款359059.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