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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行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化县泉上镇老人长寿协会与张金福、李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化县泉上镇老人长寿协会,张金福,李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477-1号申请执行人宁化县泉上镇老人长寿协会,住所地宁化县泉上镇西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B2522157-1。法定代表人黄丽玉,会长。被执行人张金福,男。被执行人李秋云,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金福、李秋云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张金福、李秋云至今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查明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张金福、李秋云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化县泉上镇老人长寿协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宁化县泉上镇老人长寿协会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金福、李秋云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张金福、李秋云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宁化县泉上镇老人长寿协会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