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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易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2014)526号米易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米易县特利洁纯净水厂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米易县特利洁纯净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526号申请人米易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必兴,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米易县特利洁纯净水厂。法定代表人刘成省,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米易县特利洁纯净水厂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