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洪财与周巨臣、沈阳沃卡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财,周巨臣,沈阳沃卡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394号原告王洪财,男,满族。委托代理人石樊,系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巨臣,男,满族。被告沈阳沃卡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巨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海博,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商丽娟,女,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王洪财诉被告周巨臣、沈阳沃卡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周巨臣、沈阳沃卡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周巨臣经常居住地为沈阳市于洪区中央四街XX甲6-1号2-6-1,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蕾本裁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