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梅坤林与余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斌,梅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斌,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华明祥,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坤林,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马瑞春,天长市汊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余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华明祥,被上诉人梅坤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瑞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30日,余斌向梅坤林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半年内归还。到期后梅坤林多次要求余斌还款,余斌以此款是购房款为由,拒绝还款。故梅坤林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余斌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余斌向梅坤林借款70000元且出具借条一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梅坤林要求余斌归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余斌辩称,该借款不是向梅坤林借的款而是梅坤林支付的购房款,由于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余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梅坤林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余斌负担。余斌上诉称:原审判决对借款70000元的用途和资金来源审查不清,认定错误。余斌和梅坤林素不相识,却轻而易举从梅坤林处借到70000使用半年,不需要支付利息,明显不符合实际。结合一审相关证据可以发现,梅坤林为其朋友购买房屋支付给余斌70000元,余斌写下了一份借条,但该款已经用砖款冲抵,余斌已经将相关凭证交给梅坤林,当时要求梅坤林将借条归还,梅坤林称没有带,但是后来梅坤林没有归还借条。因此,该借条已经无效。恳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梅坤林的诉讼请求。梅坤林在庭审中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余斌陈述的内容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余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为支持自己的上诉主张,余斌当庭举证如下:项目部证明一份,证明:与一审两份证据相印证,证明用于抵偿的房屋由三塘新村5号楼10单元401室调整为5号楼5单元402室。梅坤林质证认为:1、真实性无法考证,余斌要证明的目的不清楚。2、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与房屋买卖无关。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性。为支持自己的答辩主张,梅坤林当庭举证如下: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证明:2013年9月30日梅坤林从卡里取出2万元现金。余斌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梅坤林在一审中所说的事实不符,当时梅坤林举证的是另外两份银行存单,并说明当时分两次共取了6万元。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资金来源。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有银行部门加盖的公章,对其真实性应予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二审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9月30日,余斌向梅坤林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梅坤林多次要求余斌还款,余斌以此款是购房款为由,拒绝还款。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举证和质证,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余斌是否欠梅坤林借款7万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梅坤林主张余斌向其借款70000元,有余斌出具的借条为凭,且余斌亦承认收到梅坤林70000元,故该借款事实成立,余斌理应承担还款义务。余斌主张上述70000元是购房款,其已用水泥砖款抵偿,只是未将借条抽回,该借条无效。因梅坤林对此予以否认,余斌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余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余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宗 娟附与处理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