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文辉与赖清栋、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辉,赖清栋,陈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吴文辉,男,1978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代理人应维新,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清栋,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陈小平,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吴文辉与被告赖清栋、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文辉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建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文辉的委托代理人应维新到庭参加诉讼,赖清栋、陈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文辉起诉称,2010年4月23日,在建宁做生意的赖清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3万元,由陈小平做保证人,赖清栋出具了借条,约定按月息6%计息。陈小平以保证人身份签名。赖清栋至今未支付原告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因吴文辉与陈小平对借款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1、被告赖清栋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从借款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陈小平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赖清栋、陈小平未作答辩。原告吴文辉提交《借条》一张,以证明其所述事实。《借条》载内容:借到吴文辉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月利息6%,借款人赖清栋签名,担保人陈小平签名,落款时间2010年4月23日。本院认为,本院已将原告吴文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赖清栋、陈小平,俩被告对原告诉称事实未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传票传唤俩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吴文辉提供的《借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赖清栋向吴文辉借款,陈小平系借款保证人的事实,对该书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3日,赖清栋向吴文辉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按月利息6%支付,赖清栋向吴文辉出具了借条,陈小平在借条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名,该款至今未还本付息。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赖清栋向原告吴文辉借本金3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文辉要求赖清栋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涉案借款吴文辉与赖清栋约定了利息,属有息借款,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6%,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现吴文辉主张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的请求,与前述规定相符,应予支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涉案借款吴文辉与陈小平未约定保证方式,吴文辉主张陈小平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赖清栋、陈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赖清栋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吴文辉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从2010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陈小平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吴文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赖清栋、陈小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瑜附: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民一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