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梅与肖成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梅,肖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朱梅。被执行人:肖成武。本院在执行朱梅与肖成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金融机构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志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