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梅与肖成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梅,肖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朱梅。被执行人:肖成武。本院在执行朱梅与肖成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金融机构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志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