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马xx,女,被告张xx,男,委托代理人梁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被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叫张xx,现年5岁。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的楼房一栋,所购楼房的钱大部分是原告所出,结婚前,原告带去的电视、冰箱、洗衣机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双方结婚时感情尚可,现被告好喝酒,好买彩票屡次不改,现已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张xx(5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婚后所购楼房归原告所有,原告的东西归原告,个人的债务个人还。四、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张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比较充分,婚姻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也是温馨而甜蜜的,且夫妻双方也有了爱情的结晶张xx。被告外出打工赚钱,原告从事个体经营,孩子也能茁壮成长。2013年10月16日,双方共同购买了面积为113.41平方米xx家园的商品房一处,虽有些外债,但一家人的日子也是甜蜜而幸福的。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来看,也比较牵强,因被告长期在外开大货给他人打工,长期驾驶机动车,其辛苦和无奈也是可想而知的,整日与车相伴,唯有适度饮酒以消除内心的寂寞与孤独,但被告对于以上错误也有认识,以后可以改正,希望法院判决原、被告不予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叫张xx,现年5岁。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因被告经常嗜酒、买彩票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经常嗜酒、买彩票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原、被告双方婚后已生活多年,且婚后生有一子名叫张xx,现年5岁,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并不存在大的矛盾或感情纠纷,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多从家庭的长远利益出发,加强沟通交流,相信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宁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