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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文扣、原告罗雅琴与被告蒋维德、被告蒋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扣,罗雅琴,蒋维德,蒋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48号原告罗文扣,男,194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北石路***弄*号401—***室。原告罗雅琴,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北石路***弄*号401—***室。委托代理人陈敏敏,女,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北石路***弄*号401—***室。被告蒋维德,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北石路***弄*号501—***室。被告蒋骞,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北石路***弄*号501—***室。委托代理人蒋维德,年籍详见上。委托代理人卞玉清,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北石路***弄*号501—***室。原告罗文扣、原告罗雅琴与被告蒋维德、被告蒋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文扣及其原告罗雅琴的委托代理人陈敏敏,被告蒋维德并作为被告蒋骞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蒋骞的委托代理人卞玉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文扣、原告罗雅琴诉称:2013年6、7月原告装修完毕。同年8月下大雨,被告阳台的花盆堵住地漏,造成水溢至被告的房间和厅,再漏水至原告家,导致了原告的厅、空调、卫生间浴霸等损坏;2014年6月被告卫生间浴缸下水管开裂,漏水至原告卫生间。原告找人至被告家进行修理。2014年7、8月被告房屋群租,很多租客晚上9、10点在卫生间洗澡造成原告卫生间东、西墙渗水,原告向被告提出卫生间防水有问题,使原告的卫生间顶部全部发霉,原告拨打110,警察和居委会的人都看了现场,但被告拒绝来现场。第三次漏水后的隔天晚上10点,原告厨房北窗处发生大面积漏水,原告、楼组长、调解主任再次上门找被告,发现是被告租客在厨房洗澡造成漏水,原告再次拨打110,当场打电话给被告,被告说其没有空,第二天被告才至居委会调解,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被告系人为原因造成漏水,给原告家中造成损害。现被告已承诺赔偿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应履行协议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房屋损失4000元。被告蒋维德、被告蒋骞辩称:被告房屋原租给四个人居住,没有群租。2013年8月因平改坡完毕造成落水管中的垃圾堵住,被告房屋阳台没有封闭,漏水至被告家,因被告家地板有裂缝才造成原告家的漏水;并非花盆堵住被告阳台地漏。故物业公司说是天灾。第二次是原告说卫生间漏水,要到被告家修理,被告考虑到是邻居关系,同意原告修理了卫生间的地漏,其实当时被告还没有将房屋买下,完全可以要求物业公司修理的,2014年6月被告将房屋出租,同月底,原告罗雅琴晚上10点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住在南翔,无法及时赶到现场,遂要求房屋中介赶至现场,当时被告承诺让房客赔偿,因原告拖延时间,2014年7月被告与租客终止了合同。被告没有看到原告家有漏水痕迹,因原告将阳台与房间之间的两边的承重墙敲掉;厨房与小房间的承重墙敲掉一半;大小房间之间的承重墙敲掉后改为壁橱;卫生间与厨房之间的水泥壁橱墙及隔墙敲掉后引起被告阳台、卫生间和厅的地面开裂;卫生间的瓷砖裂缝;小房间的踢脚线开裂;浴缸下水管松动后导致原告家中漏水。被告仅进行简易装修,没有破坏过房屋的结构,所以漏水原因不在被告。被告未承诺过赔偿原告4000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两原、被告为上下楼邻居,分别系各自房屋的所有权人。上海市北石路610弄5号房屋竣工于1988年。原告家装修成色较新。2013年下半年起,两被告房屋因故数次漏水至原告家。2014年原告的房屋曾用于出租。原告向被告多次提出异议,有关部门亦多次上门并调解,2014年8月18日原告罗雅琴与被告蒋骞之母即委托代理人卞玉清签订《调解协议书》,大致内容为“现北石路610弄5号501室卞玉清一次性赔偿610弄401室罗雅琴损失4000元,此事了结。(维修由物业出面,时间待定)等”。两被告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审理中,原告陈述:原告的房屋新装修的,当时有关部门调解时,考虑到邻居关系及阳台漏水是因为暴雨造成的,并非人为造成,所以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浴霸和扣板的损失费6000多元,没有提厨房和卧室损失。最终4000元的调解金额是楼组长主持调解下确定的。实际原告需要更换浴霸(购买价格3000多元),购买发票没有,浴霸目前已维修好了;更换一平方米的扣板需要2000元,发票已遗失;大卧室和阳台的屋顶需要重新粉刷,涂料的牌子说不清,每桶涂料3000多元,具体需要多少桶算不清。厨房顶部曾进水,目前看不出损失,今后还需要修理。故原告的损失不止4000元。对2014年8月18日原告罗雅琴与被告蒋骞委托代理人卞玉清签订《调解协议书》,被告蒋维德认为:当时自己与卞玉清已离婚,故卞玉清不能代表自己的意见。被告在卫生间正常洗澡。租客厨房洗东西漏水都很正常。原告不可能有这么多的损失,原告损失是因为其敲墙造成的,如果需要对原告陈述的部位进行维修,最贵的油漆每桶也只要500多元。原告扣板的损坏不是漏水造成的,因为浴霸与扣板靠得很近;原告的浴霸已维修好了。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双方居住的房屋房龄已20多年。被告房屋曾用于出租。被告认为2013年8月其第一次漏水至原告家系因平改坡完毕造成阳台落水管中的垃圾堵住,阳台没有封闭,漏水至被告家。即使存在被告所述的上述原因,因阳台下水管道在被告家,被告也应当注意维护并清理周边杂物,如有下水不畅及时报修疏通。现有证据证明,2014年6月被告卫生间浴缸下水管开裂,漏水至原告卫生间,之后因用水不当,再次发生厨房漏水至原告家,造成原告装修受损,被告应负赔偿责任。被告提出漏水系原告房屋装修不当引起,并无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调解协议,因该协议并非被告所签,本院无法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房屋装修不当引起其房屋产生裂缝而侵害其权利,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至于赔偿的数额,当事人未申请评估,考虑到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并不大,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本院将根据原告实际受损和需要修复的情况,酌情确定赔偿的数额。原告提出卫生间浴霸损坏后已自行修复,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难予支持其赔偿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维德、被告蒋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文扣、原告罗雅琴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人民币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莉星审 判 员  张依琳人民陪审员  杨寿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