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中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古昕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古昕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张群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凌,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范建华,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古昕润,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古昕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交),由原告乐山市宏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珊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