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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海冰作出罚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人民法院,王海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海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海冰作出罚款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626号罚款决定书,向被执行人王海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626号罚款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