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开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克锋因与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金世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朝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克锋,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金世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杨克锋,男,住孟津县麻屯镇。被申请人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魏朝辉,总经理。被申请人洛阳金世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刘淑要,总经理。被申请人魏朝辉,男,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杨克锋因与被申请人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金世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朝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金世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朝辉320万元的银行存款,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洛阳洛冷制冷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顶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金世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朝辉3200000元的银行存款;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洛阳洛冷制冷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孟津县麻屯镇麻屯村机场西路北侧第(1)(2)(3)(4)幢房产(房产证号:孟房权证麻屯字第000442**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陈 莹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