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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立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高雪与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立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雪,现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雪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图们市人民法院(2015)图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起诉人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居住在曲水村,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没有给起诉人发包土地,经图们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仲裁后到图们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又裁定不予受理,现曲水村、镇政府、法院都不管,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结论。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莲姬审 判 员  刘欣荣代理审判员  张盛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朴玲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