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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玲、刘春花、刘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春花,刘雄伟,汪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522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刘春花,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雄伟,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汪玲,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春花、刘雄伟、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27日,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谢玉坤人民陪审员  申丁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