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吴金枝与丁春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枝,丁春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枝。被执行人:丁春先,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丁圩村一队***号。身份证号码××。吴金枝申请执行丁春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