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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鹿春红与被告张建营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鹿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关庄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关庄镇。本院受理的鹿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张红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晓明、人民陪审员赵文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耀民初字第00175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穆军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