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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马林与张马林、张苏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马林,张苏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079号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环城路90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廖指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小景,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马林,成年。被告张苏翔,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马林、张苏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马林、张苏翔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