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庄存有与陆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存有,陆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庄存有,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陆玉林,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庄存有与陆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陆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玉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玉林存款3837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继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