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倪纪元与李振、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纪元,李振,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400号原告倪纪元。被告李振。被告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纪元与被告李振、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纪元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振、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振、国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