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信阳市紫阳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群英堂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赵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紫阳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群英堂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赵宏杰,李宏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42号原告信阳市紫阳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天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永保,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群英堂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被告赵宏杰,女,汉族。被告李宏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紫阳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河南群英堂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被告赵宏杰、被告李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紫阳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下落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易艳玲审判员 李艳平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