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47号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罗世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公司业务员。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开发区。负责人:王前军,董事长。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阪田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在彩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成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沙文兰、王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阪田合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彩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阪田合肥分公司诉称:被告在2013年至2014年08月期间与原告有业务往来。期间,被告向原告订购油墨产品,双方约定货到90日内付款。合作过程中,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在履约的后期不能及时付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913.45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913.4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现在彩印公司未答辩。针对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购销合同》、2014年6月27日、8月23日、8月30日的三张销售单,意在证明阪田合肥分公司与现在彩印公司于2014年存在购销UV洗车水的合同关系,且阪田合肥分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2、对账单,意在证明截至2014年8月30日,现在彩印公司拖欠阪田合肥分公司货款12913.45元未付。被告现在彩印公司未到庭应诉,自动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本院根据阪田合肥分公司提交证据关联性,以及证据之间形成锁链,认定现在彩印公司与阪田合肥分公司之间存在UV洗车水购销合同关系,以及现在彩印公司拖欠货款12913.45元未付的事实成立。另查明: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现在彩印公司的付款期限在阪田合肥分公司供货后60日内,而阪田合肥分公司当庭陈述付款期限是在其供货后90日内。本院认为:现在彩印公司与阪田合肥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和制约。阪田合肥分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现在彩印公司也应当按约支付货款,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在阪田合肥分公司供货后60日内,但阪田合肥分公司当庭陈述的付款期限为其供货后90日内,该期限宽范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即视为阪田合肥分公司对现在彩印公司的付款期限自愿展期30日,此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在彩印公司就涉案的三笔货款的付款期限应当分别在2015年9月27日、11月23日、11月30日之前,由于其在上述期限内未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阪田合肥分公司现主张现在彩印公司付清拖欠的货款12913.45元,并要求自起诉之日(2014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货款12913.45元,并自2014年1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22元,由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菊人��陪审员沙文兰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梅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