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侯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恒申请执行魏学均、朱万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魏学均,朱万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刘恒。被执行人魏学均。被执行人朱万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刘恒申请执行魏学均、朱万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魏学均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某号房屋予以查封。2015年5月7日,本院依法将上述房屋予以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35.97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魏学均、朱万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对被执行人魏学均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某号的房屋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金额为135.97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汤 澜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