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金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战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金字第00012号原告刘战士,男,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公司。负责人刘继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婕。系被告公司员工。一般委托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战士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战士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战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战士负担。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姚建刚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栗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