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杨宝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生,杨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生,男,50岁,汉族,农民,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杨宝军,男,46岁,汉族,农民,住庆云县。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杨宝军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宝军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项,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德中商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