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执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庆山、李麦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庆山,李麦连,康景泉,康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刘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庆山。被执行人李麦连。被执行人康景泉。被执行人康凯。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与王庆山、李麦连、康景泉、康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庆山、李麦连、康景泉、康凯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王庆山、李麦连位于登封市少室路北段西侧谢庄安置小区四单元三楼东户和五楼东户的两套房产(无证房产)、被执行人康凯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西侧的一套房产(房产证号为:登房权证字第××号)、被执行人康凯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7号院1号楼1单元11号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庆山、李麦连位于登封市少室路北段西侧谢庄安置小区四单元三楼东户和五楼东户的两套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执行人康凯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西侧的一套房产(房产证号为:登房权证字第××号)、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7号院1号楼1单元11号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