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执字第0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陇县农村商业银行与杨建军、王文新、任建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杨建军,王文新,任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30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军,男,生于1967年12月4日。被执行人王文新,男,生于1954年3月25日。被执行人任建超,男,生于1964年3月24日。本院在执行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诉任建超、王文新、杨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杨建军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11.139%计算至2013年1月17日,从2013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595%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王文新、任建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852.00元,由杨建军负担。任建超、王文新、杨建军未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任建超、王文新、杨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任建超银行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