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某诉缪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缪某,侯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陈某,男,192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梅州新村德安大楼。法定代理人陈某1,系原告儿子,1954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缪某,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建国西路。被告侯某,女,195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汝南街。委托代理人缪某,系侯某儿子,基本信息同上。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负责人吴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沈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缪某(下称第一被告)、侯某(下称第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第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一被告即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6日10时25分,第一被告驾驶牌号为沪AX**轿车在本区卫零路505号倒车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同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第一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伤势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鉴定意见:原告于2014年6月6日交通事故受伤,使其患有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六级伤残;给以营养期180日,护理期180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下同)38,84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15,014.70元、残疾赔偿金119,2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交通费8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215,829.10元,扣除已支付的12,960.90元,要求赔偿202,868元。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余额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赔偿。第一、第二被告答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后垫付原告部分医疗费及现金5,000元。第三被告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交通费认可300元。衣物损认可200元。鉴定费无异议。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及其已作鉴定的事实属实。事发后,第一被告垫付原告医疗费15,280.70元、支付现金5,000元,合计20,280.70元。又查明:第一被告驾驶的车辆登记在第二被告名下,该车辆向第三被告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及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诉讼中,原告与第三被告达成协议,残疾赔偿金确认为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确认为25,000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史材料、医疗费、鉴定费单据、鉴定书、保险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金山交警支队经调查后确认第一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无异议,且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先由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第三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在本起事故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本院结合原告的病史记录,根据原告与第一被告提供的票据,凭据确认41,169.20元,扣除其中的伙食费124元后为41,045.20元。第三被告认为非医保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本院认为,在实际治疗中,对患者采取何种治疗方式一般由医院或医生决定,部分必要的医疗费用并不能被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所全部涵盖。医疗费用的多少或采取何种材料医疗应当以是否以病人之生命健康而实施正当医疗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而衡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未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达成一致。保险人对医药费发票记载的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理赔,对被保险人而言,有失公平。本案中原告的医疗费费用均系在本起事故中治疗的必要合理支出。因此,原告的全部医疗费用可由第三被告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法赔偿。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确认420元。3、营养费,按规定每天20-4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支持每天40元,根据鉴定意见计算180天为7,200元。4、护理费,住院期间21天凭据支持护理费3,360元,其余159天原告主张11,654.70元,未超过本市从事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7,840元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合计15,014.70元。5、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原告与第三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6、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相关票据,本院采纳第三被告的意见酌情支持300元。7、物损,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采纳第二被告的意见支持200元。以上第1-7项合计184,599.90元,属交强险赔偿限额项目范围,故由第三被告在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120,200元,并优先赔偿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余额64,399.9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8、鉴定费3,000元,系原告在本起事故中的实际支出,虽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商业三者险条款未明确约定为免赔范围,故由第三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律师代理费,系原告因诉讼所支出的费用,本院根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等因素支持4500元,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属免赔损失,故由第一被告承担。因事发后第一被告已垫付原告20,280.70元,故不需另行赔偿,多支付的15,780.70元从第三被告赔付原告的金额中扣除后予以返还。综上,第三被告合计赔偿原告187,599.90元,扣除15,780.70元后为171,819.20元。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损失171,819.20元;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缪某15,78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负担303元,第一被告负担1,868元。第一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宝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玲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