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义雄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雄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义雄,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于上高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上高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义雄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毅,被告人黄义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义雄驾驶赣C×××××面包车由上高县学园路往友谊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友谊广场路段实施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冷某驾驶的临2F308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冷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黄义雄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打报警电话。黄义雄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黄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高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义雄违反道理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义雄肇事后,能主动投案,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61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减少刑罚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义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雯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