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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声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声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该行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勇,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马支行行长。被告易声富,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声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财产保全费270,合计465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洋人民陪审员  易圣碑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本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