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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程莉与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莉,程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程莉。被告程青。原告程莉与被告程青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6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程青,因地址有误,无法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伯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