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曾勤安与杨永追索劳动报酬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勤安,杨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曾勤安。被告杨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勤安诉被告杨永追索劳动报酬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勤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勤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朝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