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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曾勤安与杨永追索劳动报酬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勤安,杨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曾勤安。被告杨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勤安诉被告杨永追索劳动报酬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勤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勤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朝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