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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余仁利与李思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仁利,李思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746号原告:余仁利。被告:李思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仁利诉被告李思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仁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仁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余仁利承担。审 判 员 黄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