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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海发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29号罪犯刘海发,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专科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汀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刘海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三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五分;获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六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