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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埃盟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埃盟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埃盟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宗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北京埃盟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法定代表人窦连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华,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埃盟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盟泰机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为尔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尔客石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埃盟泰机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埃盟泰机械公司充分履行了合同,为尔客石油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至今未履行。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后,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二、为尔客石油公司拒绝履行10s设备65%货款,构成根本违约,损害了埃盟泰机械公司的权益。三、原审法院对合同理解错误。1、原审法院将为尔客石油公司2011年12月26日的付款行为理解为展期是没有根据的。2、原审法院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同时付款和交付设备,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认为埃盟泰机械公司没有以传真、邮件的形式通知为尔客石油公司10s设备装船的信息就应解除合同,违背合同本意。4、原审法院认为为尔客石油公司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是错误的。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把合同项下9s和10s货物机械地分开,只根据9s设备付款但未交货就认定埃盟泰机械公司违约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本着合同继续履行的目标,保护市场秩序。2、为尔客石油公司延期交付货款,原审法院应认定为尔客石油公司违约。3、二审法院既然认定为尔客石油公司在10s设备买卖中违约,又支持了为尔客石油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于法无据。五、一审法院在诉讼中存在严重违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改判:为尔客石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付清余下的货款;为尔客石油公司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12年10月12日至2014年9月1日,以本金2165900元);为尔客石油公司支付违约造成的仓储费损失;驳回为尔客石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为尔客石油公司承担。被申请人为尔客石油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合同约定了为尔客石油公司付定金之外货款的时间,即“9S发货前支付单价的65%即1038700元;10S装船前支付单价65%即1937000元”,又约定“如果买方付款时间迟延则交货时间相应迟延”。为尔客石油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向埃盟泰机械公司支付了9S设备65%的货款1038700元,埃盟泰机械公司收到上述货款后,应按合同第十七项的约定10个星期内向为尔客石油公司交付9S设备。埃盟泰机械公司主张为尔客石油公司对于9S设备的付款属于延期交付,但埃盟泰机械公司不能提交其此前通知发货或催缴货款的有效证据,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埃盟泰机械公司因为尔客石油公司未履行给付10S设备65%的货款,而拒绝交付9S设备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为尔客石油公司要求解除买卖9S设备,返还9S设备的货款1518100元及相应利息,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是正确的。埃盟泰机械公司表示要求为尔客石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中关于10S设备的约定,而10S设备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为尔客石油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原审法院认为不宜继续履行,从而判定对10S设备的合同部分予以解除,对于为尔客石油公司给埃盟泰机械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不在本案审理(埃盟泰机械公司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为埃盟泰机械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并给付仓储费的请求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埃盟泰机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埃盟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张松青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祁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