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盛兰与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461-1号申请执行人盛兰。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秋生。申请执行人盛兰与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盛兰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较多,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桐庐镇桐君路239号2-9层和桐庐镇南门弄与太平路交叉口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和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盛兰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4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兰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