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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淑英、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欧源晓郡项目部与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欧源晓郡项目部、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英,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欧源晓郡项目部,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580号原告:张淑英。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欧源晓郡项目部,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金瓯路欧源晓郡。负责人:黄世惠,该项目部经理。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英诉被告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欧源晓郡项目部、浙江双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英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张淑英负担。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