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刘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刘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纠纷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敏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雨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