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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苏庆华与马怀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华,马怀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42号原告苏庆华,装修工。被告马怀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庆华诉被告马怀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庆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庆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庆华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树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