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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俊然与徐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然,徐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843号原告刘俊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徐艳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刘俊然与被告徐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素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艳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俊然诉称,原告与被告徐艳伟因工作而认识,2014年4月1日,被告徐艳伟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两个月内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徐艳伟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艳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徐艳伟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俊然壹万元整。被告徐艳伟在欠条上签字。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借款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刘俊然与被告徐艳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刘俊然请求被告徐艳伟偿还借款1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艳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俊然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艳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应全额缴纳上诉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