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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杨拥军与苏文军、郭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拥军,苏文军,郭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杨拥军,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镇民主路42附*号。被执行人苏文军,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古烟村西街36号被执行人郭云林,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桥盟街道办事处泥河村。申请人杨拥军申请执行苏文军、郭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苏文军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金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