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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黄志红、彭帅与文卧龙、XX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红,彭帅,文卧龙,XX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黄志红。申请执行人彭帅。被执行人文卧龙。被执行人XX方。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望民初字第02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志红、彭帅与被执行人文卧龙、XX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文卧龙、XX方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卧龙、XX方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 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