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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5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爱华,湖北省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