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5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爱华,湖北省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