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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师慧丽与王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慧丽,王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师慧丽,女,汉族,1980年出生。被告王舵,男,汉族,1979年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师慧丽与被告王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供其身份证及户口本证明其户籍地和居住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滑明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