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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晓芳申请执行钟金凯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芳,钟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朱晓芳,女,生于1985年12月14日,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凉山乡。被执行人钟金凯,男,生于1981年02月03日,彝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凉山乡。本院在执行朱晓芳申请执行钟金凯离婚纠纷(2014)元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54000元,已执行标的3800元,未执行标的50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钟金凯已到外地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杨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光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