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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管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娟、原审被告邢振鑫、原审被告郭玉敏、原审被告刘兆梅、原审被告商丘市元升鑫商砼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刘娟,邢振鑫,郭玉敏,刘兆梅,商丘市元升鑫商砼有限公司,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管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邢振鑫,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娟,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邢振鑫,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被告郭玉敏,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邢振鑫之妻。原审被告刘兆梅,女,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被告商丘市元升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续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负责人邢振鑫,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高新区开发区瑞达路96号,邢振鑫、郭玉敏、刘兆梅以及商丘元升鑫商砼有限公司等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民权县,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河南省民权县,故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何海玲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