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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执异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沈阳瑞盛鸿商贸有限公司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瑞盛鸿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0010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沈阳瑞盛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方志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市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白楠咖。本院在执行异议人沈阳瑞盛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2014)沈中执字第121号)中,异议人沈阳瑞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追加丽美特艺术品(沈阳)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异议人沈阳瑞盛鸿商贸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沈阳瑞盛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沈阳瑞盛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卓琦审判员  关 兵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