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令花、鲁友兰、严敬柒和曾伟诚诉被告刘超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花,鲁友兰,严敬柒,曾伟诚,刘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336号原告:曾令花原告:鲁友兰原告:严敬柒原告:曾伟诚法定代理人:严敬柒,系曾伟诚母亲。被告:刘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花、鲁友兰、严敬柒和曾伟诚诉被告刘超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超所有的帝九牌四轮电瓶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超所有的帝九牌四轮电瓶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逢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