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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伟、相晨与上海风云实业有限公司、虞昊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相晨,虞昊晖,金蓉,虞有品,吴安辰,上海风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王伟,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相晨,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程伟,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卫魁,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昊晖,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金蓉,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虞有品,男,193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吴安辰,女,194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风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虞昊晖,职务不详。原告王伟、相晨与被告虞昊晖、金蓉、虞有品、吴安辰、上海风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伟、相晨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其表示因故不予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毛金林人民陪审员  田万明人民陪审员  李静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