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贵元、张垒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贵元,张垒林,张后记,刘静,邢衍彪,李欣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919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启勇,理事长。被告邢贵元。被告张垒林,系邢贵元之妻。被告张后记。被告刘静,系张后记之妻。被告邢衍彪。被告李欣欣,系邢衍彪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邢贵元、张垒林、张后记、刘静、邢衍彪、李欣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7元,由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徐洛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七日书记员 赵 丰 微信公众号“”